资讯 | 成都市监局:3家医美机构"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医美部落2022年05月11日

      2022年4月22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0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房地产等领域 ,其中包括3家医美机构广告违法,最高处罚50万。

资讯 | 成都市监局:3家医美机构

      2021年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提及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包括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等不良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少人将其称之为“史上最严”医美广告法。


      1.涉及宣传医师和专家的,禁止使用“名牌、优秀、资深”著名、金牌、最好、最佳、首席、国家级、亚洲、全球”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宣传本机构外籍及港澳台医师的,仅限宣传其所在国或所在地服务机构及其任职、所在行业协会及其任职。


      2.涉及宣传诊疗服务项目的,禁止使用“韩式双眼皮、欧式芭比眼、达拉斯鼻、精雕、线雕、美人雕、逆龄术、冻龄术”等营销类的非规范用语,禁止出现术前术后对比照。


      3,涉及药品或器械的,仅限使用注册的专业名词,禁止使用“美白针、童颜针、瘦脸针、水光针”等营销类非规范用语和手术前后对比照。

资讯 | 成都市监局:3家医美机构

案例1: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平台发布“肉毒素”广告,并使用了患者手术前后的效果对比图。肉毒素属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案例2:成都金牛华欣美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页发布“罗飞彪医生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称号”、“拥有国内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以及多台医学设备”宣传内容。经调查,罗飞彪没有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称号,当事人配备的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还在装修,至今未投入使用。当事人在网页上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2年3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案例3:邛崃奥尔美医学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大众点评网站、美团APP发布下列宣传广告:“外祛眼袋,手术优势:祛眼袋的同时,紧致下睑皮肤,解决泪沟问题,整体年轻化。步骤:Step1定制手术方案、Step2切开1mm切口、Step3取出多余脂肪、Step4用细小的线缝合、Step5术后5-7天恢复”、“内祛眼袋,手术优势:无外在瘢痕、无需缝合和拆线、恢复快、效果自然。步骤:Step1定制手术方案、Step2眼底结膜、Step3取出多余脂肪、Step4用细小的线缝合、Step5术后7天恢复”。


      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及美团 app上发布未经审查的互联网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诊疗方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2年2月,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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