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三泼硫酸,不如给自己打玻尿酸”!旧广告出圈,市监部门调查!

医美视界2022年05月24日

       “给小三泼硫酸,不如给自己打玻尿酸。”近日,浙江金华一整形机构“雷人”广告图片在网络引发关注。记者从当地市监局处了解到,涉事机构已经转手好几道,网传的海报并非现在的经营者制作,他们在该机构及线下多个场所检查时,未发现相关内容。

“给小三泼硫酸,不如给自己打玻尿酸”!旧广告出圈,市监部门调查!

       大V爆料整形机构“雷人”广告语(图源:微博)5月20日上午,记者联系上述海报中的涉事整形机构,一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刚来几天不清楚此事,相关工作由公司广告策划部负责,将向他们咨询此事。


       20分钟后,记者再次联系该机构,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广告策划部目前没有人在,无法作出答复。记者向其咨询相关负责人员联系电话,该工作人员也表示自己没有。

“给小三泼硫酸,不如给自己打玻尿酸”!旧广告出圈,市监部门调查!

网传雷人广告(图源:网络)


       属地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一工作人员回应称,该海报图片前段时间就曾在网络上传播,后来他们到涉事机构检查后发现,该机构并未使用这样的广告海报,机构内的电脑及后台也没有发现相关内容。


       “涉事机构负责人跟我们解释,因为该机构已经转手好几道,上述海报图片是多年以前的,他们接手以后没有做过这样的广告。”


       上述市监局工作人员还提到,他们也去了线下商超等多个场所进行了检查,同样未发现网传海报。


       记者在网络上检索发现,含有“给小三泼硫酸,不如给自己打玻尿酸”标语的相关内容最早可追溯到2015年,大多为整形机构的广告软文。

“给小三泼硫酸,不如给自己打玻尿酸”!旧广告出圈,市监部门调查!

       网上检索发现该标语为多家机构软文(来源:网络)对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依据《广告法》第3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同时该法第9条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暴力”内容,显然案涉广告不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规广告。


       “如果整形机构自身发布这样的广告,则依据《广告法》第57条的规定,将面临20万至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柴律师分析道。


       从去年到今年,国家对医美保持严监管,去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今年4月,市监局“铁拳”行动重点查处九类违法行为,医美违规广告罚单也开了不少。


相关新闻


医美广告脱衣摸胸被罚82万


       2022年1月14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反映,对肇庆市艾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医疗美容门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艾美医疗美容门诊于2021年12月13日举办“跨年直播夜”网络直播促销活动,在直播中发布广告,推销丰胸医疗美容服务。该广告未经审查,且广告中存在直播人员脱衣摸胸等低俗动作以及挑逗性言语等违法情形。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医疗美容门诊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8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指出,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活动。艾美医疗美容门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无视群众就医安全;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公然发布低俗内容广告,背离道德风尚,污浊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应予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此类行为露头就打,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据媒体报道,艾美医疗美容门诊此前还因虚假宣传等问题被处罚。信用中国数据显示,艾美医疗美容门诊于2022年3月29日被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000元,原因涉及提供服务没有明码标价,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艾美医疗美容门诊因虚假宣传,于2022年3月1日被肇庆市市场监管局罚款25万元。


校旁挂低俗广告被罚42.5万


       去年,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反馈一起美容机构悬挂低俗宣传广告的查处结果,该涉案美容机构被处罚42.5万元。


       检察院的社区网格员向该院反馈,位于泉州市区某商圈悬挂着多幅大型广告宣传海报,涉及女性不雅图片,很不妥当。


       检察院立即派员实地走访,发现悬挂宣传广告的是一家美容机构,其主业是美容整形。该美容机构所处商圈不仅人流量巨大,而且位于中小学校旁,广告宣传海报内容低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且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检察院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持续加强沟通跟进和督促履职。

“给小三泼硫酸,不如给自己打玻尿酸”!旧广告出圈,市监部门调查!

某整形医院的广告文案涉嫌歧视女性引起许多网友反感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后,确认该宣传广告不符合《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美容机构马上采取整改措施。美容机构很快撤下违规的户外广告。


       经进一步调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该广告虚假宣传,并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已严重违反《广告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美容机构处予以42.5万元的罚款。


特别提醒


医美宣传这些表述百罚百中


       《医美广告执法指南》公布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曝光一批医美广告违规典型案件和案例,地区涉及广州、浙江、湖北、贵阳、江西、福建、江苏、上海等多地医美机构,处罚金额在10-50万之间。


       而这些机构被罚的原因多半涉及使用营销类非规范用语、手术前后对比照,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以及以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其中,高频被罚词为绝对化用语,例如:无痛、安全、有效、细胞干细胞、真人对比、最权威、最先进、永久、肉毒素.....等等。


       有医美行业专家表示,对于医美机构来说,并不是意味着以后干脆就不打广告了,而是要做到规范化,前提则是要细化医美广告禁区和红线。例如,涉及宣传医师和专家的,禁止使用“名牌、优秀、资深”著名、金牌、最好、最佳、首席、国家级、亚洲、全球”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宣传本机构外籍及港澳台医师的,仅限宣传其所在国或所在地服务机构及其任职、所在行业协会及其任职。涉及宣传诊疗服务项目的,禁止使用“韩式双眼皮、欧式芭比眼、达拉斯鼻、精雕、线雕、美人雕、逆龄术、冻龄术”等营销类的非规范用语,禁止出现术前术后对比照。涉及药品或器械的,仅限使用注册的专业名词,禁止使用“美白针、童颜针、瘦脸针、水光针”等营销类非规范用语和手术前后对比照。


法条链接


九类违法行为“铁拳”重点查处


       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将查处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行为列入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针对目前医美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铁拳”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查处以下九类违法行为:


       一、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与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承诺不一致的行为。


       二、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三、通过虚假案例、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等方式,对医疗美容效果或产品功效作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四、聘请网络红人、知名博主、带货主播等开展直播营销,直播中利用话术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五、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六、利用“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形式进行虚假营销,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七、未经授权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医院的名称、字号或简称等,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的商品,或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八、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商业标识、字号或简称等,引人误认为是该机构商品或者与该机构存在特定关联的行为。


       九、擅自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医疗美容服务平台名称、APP标识装潢、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内容等,引人误认为是该平台或者与该平台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给小三泼硫酸,不如给自己打玻尿酸”!旧广告出圈,市监部门调查!国家发布医美广告执法“国十条”


       去年1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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